医疗保障体系,即我们常说的“
医保”,是经由国家法律规定,在强制性的
社会保险原则下进行实施的。其首要责任方是各用人单位与员工个人,他们需遵循相关
法规,按时且足额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若未能做到这一点,则将被视为未履行义务,其个人账户将不会被计入,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也将拒绝为其支付任何
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对由于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当员工因为疾病、
意外伤害或者生育等原因需要接受治疗时,社会或企业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资援助,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
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
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