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欠款未能偿还时,
债权人首先应当寻求深入了解对方无法履行
债务责任的具体缘由,随后与债主进行理性而平等的商讨,共同制定出具备现实可行并且合理有序的还款方案。
若发现对方存在故意
拖欠债务不予偿还的悖德行为,请债权人果断向司法机构提起
支付令申请或直接启动
诉讼程序,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如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有权要求法院依法进行
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应时刻关注追偿进度,对
债务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和催告,而这不仅能够促使债务人加快还款步伐,更能意外地中断可能存在的
诉讼时效,使得原本已经终止计算的诉讼时效得以恢复。
若发现对方存在多次屡次失信行为,债权人有权利依法携带借款凭证前往法院发起正式的
民事诉讼。
在历经法院公正的裁决后,倘若对方依然拒绝履行偿还义务,此时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