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女性员工在怀孕时期出现了法定过错,雇主有权单方面实施
劳动合同的解除流程,无需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排除了法定过错行为的女性员工来说,若是雇主未经许可擅自停止他们的工作关系,则这种情况将被视为非法解聘,雇主要按照
经济赔偿金的两倍标准来支付额外的
赔偿款,而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则根据员工在该企业中工作的时间计算,即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额作为补偿。在我国,所有的企业都不能以
当事人已婚、怀孕、生育或哺乳等原因作为理由进行辞退或单方面停止其劳动合同的运作。《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合同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到期时,雇主不应该立即终止这项合同,相反地,应该将原有合同延期到孩子一周岁后再失效。如果雇主单方面地停止正在怀孕中的员工的工作,这将被视为
非法行为。此时,员工有权利要求雇主恢复原有的工作
合同条款,若是员工不希望雇主这么做的话,雇主也必须按照员工在该企业的
工龄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