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申报的时限标准并非24或48个小时,而是更精确的30天。即在
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被医院确诊、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天内,用人单位应按要求提交
工伤申请材料;若单位未能及时履行此项义务,则工伤职工或其
法定代理人和
家属、工会组织有权于工伤发生之日起不对,或者
医学鉴定证实其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年内,自行提出工伤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