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地回答您,是可以的。在重新缔
结婚姻之后,
被执行人另一半的
个人财产将不会受到
强制执行,然而,如果双方的
婚后共同财产存在,这些资产仍然可能会面临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定的原则:在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富,都应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一)
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
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况除外;以及(五)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