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实施过程中,倘若所提申述理由合情合理,可向相关执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请求将配偶列入被执行人行列之中。针对此份书面申请,执行机构应于收到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若申请理由充分可信,执行机构将会裁定对其进行变更或者追加。反之,如申请理由无法成立,执行机构也会作出相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若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关联方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有权提出复议申请。这套完备的程序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公平正义与法律规范,同时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申诉及复议的有效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何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
当赋予某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被执行人的身份时,必须符合下述其中一项特定情形:
1、该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遭受贬值、丢失、破坏、损失或是无法完成清算的情况发生;
2、或者是在公司宣告解散之后,该控制人恶意地处理公司财产,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执行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当事人所提出的抗辩事由具有足够合理性,则有权呈递书面申请至相应执行机构,寻求将配偶列入被执行人之列该执行机构将会在收到申请后六十日的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如果该申请理由充足,将会启动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程序反之,则需要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对于所作裁定的结果存在异议的人,可以依法提起复议通过这一司法程序的规范运作,力图确保执行活动的公正性以及各方面当事人的申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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