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实施过程之中,唯有在申请追加之理由得到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方能将其配偶增列为被执行人。
然而,执行法院应对自收到正式书面申请之日起,至六十个自然日之内以此作为裁断依据,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之要求,进一步依法做出变更或追加的裁定;反之,若理由未能得到充分证实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则应依法做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同时,对于任何对此裁定表示异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及其他执行当事人,均可据此提出申诉进行复议,以求公正解决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怎样追回被骗欠款
1.友好协商:在他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偿还义务之际,作为债权人,在双方商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之后,我们可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寻求分期偿还、延期支付等解决方案。这种方式相对较为简单快捷,然而却缺乏法律强制执行力的有力支持。
2.诉诸法庭:若双方无法就债务问题达成共识,且债权人多次催讨未果,此时便可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具体而言,债权人需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起诉书以及借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支付令申请:债权人亦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以此来追索欠款。相较于其他方式,此方法所需成本较低,但其效力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失效,进而导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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