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关注的信息是,在补偿措施实施前,该被拆除的房产究竟属于何方所有。若其为私人所拥有,那么关于分配的问题则不复存在,理当归属于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其次,倘若该房产为
家庭成员按份共有,那么便可依据先前的共有比例来进行分配。
然而,若该房产为家庭成员
共同共有,那么就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如若协商无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便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
分家析产,从而对该补偿利益进行合理分割。
在
房屋拆迁补偿家庭内部的分配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三项
基本原则: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是基于平等、公平合理乃
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由于
承租人和同住人与补偿款之间存在着共有的
法律关系,因此原则上也应该予以平均分割;
同时,对于年长的同住人和经济来源匮乏的同住人,我们会给予适当的照顾。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老年人和经济来源匮乏者的社会保障相对不足,他们的后续生存和发展能力较为薄弱,因此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
另外,公房的大部分来源于老年人,所以在分割时也应对其利益给予适当的照顾。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曾额外支付过多款项,那么他们可以获得适当的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交换的原则。
最后,如果被
拆迁的公房内有
未成年人居住,那么对其实施实际
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
拆迁补偿款。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