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公司在
辞退员工方面所涉及到的
赔偿费用问题,根据相关
法规,通常是以该员工最近十二个月内实际领取的平均
工资作为依据进行计算的。
具体来说:
1.若计算期内的薪水中含有
社会保险金额,则在此基础上需减去企业在相应
社保部门所分担的那部分金额,即将该期间的工资总额扣除这部分额外的社保负担。
2.当贵公司决定与这位雇员结束合约关系时,其薪酬结算应按照离职之日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实收工资为准。而每位员工自行承担的社会保险金,被视为工资组成的一部份,理所当然地将被包括在整体工资范畴之中。并且以上过程均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对某位雇员实施解聘时,必须符合作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即使已尽到提前三十天公告或另行支付一个
月工资以代替正式通知的义务,也只能在达到相关要求之后,才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
劳动合同。否则,贵公司如未能满足法律的规定,强行解聘员工的话,将视为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
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是指未扣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和其它费用之前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
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