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公安执法部门对于曾经犯过罪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实施信息收集工作时,被搜集者是否享有拒绝的权利似乎没有具体详尽的法令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一般而言,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构的信息采集工作。尤其在办理
刑事或者
治安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来进行信息采集。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十指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
(一)经人
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
(三)依法被
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
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
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
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
(四)依法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员;
(六)依法被
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或者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被继续盘问的人员;
(八)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