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判定
故意伤害罪之时,必须遵循
法定证据标准。这类
证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种类:首先是
物证,其中包含有能够清晰揭露
犯罪行为性质及特点的证据,例如被使用过的
凶器或
行凶用品;其次是
书证,这部分证据主要涉及与事件相关的书信、文件等书面材料;第三种是
证人证言,即那些亲眼见证了事件发生全过程的
证人所提供的详细陈述;第四种是
被害人陈述,这部分内容主要是被害人对于自身遭受侵害的具体经过的详细描述;第五种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这是指在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的
犯罪事实所作出的供述以及
辩护词;第六种是鉴定意见,这部分证据主要用于确定伤害的严重程度,例如
伤情鉴定等;第七种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笔录是通过实地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方式获取的;最后一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例如监控录像、手机录音录像等。以上各类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所有证据都必须具备
合法性,这样才能为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提供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