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程序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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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证处出强制执行证书的程序挺严的哈。申请方得先向原公证机关提申请,还得把债务人没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交上去。公证机关得仔细审查这些申请和材料,得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明了合法,债务人确实没履行义务。接着呢,还得通过询问啥的方式,再次确认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没啥异议。只有这些条件都达到了,公证机关才会给出强制执行证书哦。
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程序规定是什么

公证机构颁发强制执行公证书有严格程序。申请人向原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及未履行责任证明。公证机构审核资料,确认债权债务合法、债务人未履行。还会问询债务人,确认其无异议。上述条件均满足,公证机构才颁发强制执行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二、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如何申诉

若您对公证处在执行强制行为期间所颁发之公证书存在疑虑或异议,您有权向原授予公证权的机构提交申请,请求重新审定与核准。此种复议机制将由发出公证书的公证处负责受理及处理,并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细致的审查。若对公证处的复审结论仍然心存疑窦,您还有权向上一级的地方公证协会提出申诉。在申诉过程中,务必认真整理并准备充足的证据及相关文件,从而有力地支撑您的维权主张。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期限是多久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制作并颁发执行证书的时限,一般自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相关合同、协议或者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进行全面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明确约定,则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反之,若未对履行期限作出具体约定,那么便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有严格的程序。首先,申请方要向原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关会对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清楚。然后,会通过询问等方式再次确认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没有异议。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公证机关才会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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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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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的强制执行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债权人依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申请执行。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时,才可进入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 由于对股权作价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且投资的方式和种类异常灵活,因而对股权作价较为复杂。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若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金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执行即告结束。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 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6、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中标人确定以后,应右转让方与被转让方签定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记载转让的各种事项,如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等手续的,还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方使股权转让得以完成。若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不愿意与被转让方签定合同,则可依职权向其企业和其他审批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新股东,以充分保护债权的最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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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行政调解书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它主要是通过政府机关的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 虽然行政调解书在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该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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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和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你好,我朋友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因为法院判决资产被强制执行,请问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程序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的,是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的。那么,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程序的条件是什么呢?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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