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 1"补偿条款往往在用人单位解除劳资关系的状况下出现。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可能性:首先,
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了非劳动性的伤害,在法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再胜任原有工作,同时也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指定的其他工作;其次,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经过针对性的培训或岗位调动,仍然无法达到岗位性能的标准;最后,
劳动合同订立之时所考虑到的客观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多轮商议,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强调的是,若要实施此类解除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是选择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替代(这被称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