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N+2”的
赔偿方式,实际上并不被视为法定的固定表述。
在现行的
劳动法规制度下,我们更多地接触到赔偿条款为“N”和“N+1”两种类型。
首先,这里的“N”代表着经济方面的补偿,一般来说,根据
劳动者在现有的单位中所积累的每一年的工作经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每月一
定金额的标准来支付给劳动者。
其次,“N+1”中的“1”则代表了
代通知金,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用人单位若没有提前30天通过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必须支付“N+1”的赔偿:第
一,劳动者因为生病或其他非
工伤原因,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已经无法再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同时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新的工作。
第
二,劳动者无法胜任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经过用人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或是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仍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
第
三,由于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友好协商,双方都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愿意给予“N+2”的赔偿,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也是完全合法且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