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
赔偿有下列项目: (一)治疗
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
护理费;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项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劳动局支付。 第(六)(八)项由单位支付。 第(七)(八)项按《河北省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下列条款计算: 第三十四条 五级至
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
月工资,其中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十级4个月。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用。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单位缴纳了
工伤保险,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单位支付。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以上是对河北唐山伤残
补偿金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