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
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