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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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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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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公告通知为准。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有: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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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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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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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其附着物被征用,如何征收补偿款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在进行道路改造时征用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虽然使房地产权属发生了变更,企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也因此取得了一定的收入(补偿金),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实行的是征收土地增值费,且目前处于停征状态。由于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获得的补偿金不属于营业性质,因此不需缴纳营业税。但作为企业的一项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额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补偿金宜记入“营业外收入”。至于地上建筑物(一般是房屋、设施,原来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应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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