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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老总不能开除员工

#工伤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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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对于存在不适宜继续留任等情况的员工,企业有权依法作出终止雇佣合同的决定;
然而,以下六类特定类型的员工,企业却不得擅自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首先,对于处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阶段的劳动者,以及处于初步诊断或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企业均无权以此理由对其实施解聘处理。
其次,如果员工刚刚在用人单位中患上职业病或是因为工伤原因导致失去了全部或是部分劳动能力时,不论是哪种情况,企业也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解雇操作。
接着,当员工患有某些病症或者并非由于工伤造成的损伤,并且正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接受治疗和恢复时,企业同样不得单方面中止员工的聘用。
再者,女职,包括已经怀孕和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在这些特殊时期,企业也必须给予足够的不能作为理由予以解聘。
此外,如员工已经在现有岗位上为公司服务超过整整十五年,同时年龄又未达到法定退休规定的五年之上限,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企业也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擅自终止对该员工的雇用
最后,还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列出的其他特殊情况,基于保护员工权益的考虑,企业对此类情况也不应轻易采取解雇措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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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老总不能开除员工
在何种情况下公司高层领导不得随意解雇员工企业固然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对不称职之员工予以解聘处理,然而在此过程中,有如下六类特定员工,不得轻易予以辞退: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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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副总叫员工“滚蛋”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无权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尽管《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因工作出现分歧并不在其列。该法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之对应,似乎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实不然,因为劳动者能够获取二倍赔偿金的核心,在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本案却不具备相应要件: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其中强调的企业法人应当担责的情形,只是“经营活动”,并非人事管理。也就是说,副总让你“滚蛋”,没有通过公司决策层批准,该话只能属于个人意见或言论,自然属于无权代理。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公司对副总的越权行为事先、事中不知道,事后没有追认,甚至老总还亲自到你住处,当面否定副总意见,并要求你回公司上班,明确表明公司不愿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当时仍处在未解除状态。故劳动合同真正被解除,责任不在公司,而是由于你为了所谓的面子固执己见地拒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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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叫员工“滚蛋”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无权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尽管《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因工作出现分歧并不在其列。该法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之对应,似乎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实不然,因为劳动者能够获取二倍赔偿金的核心,在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本案却不具备相应要件: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其中强调的企业法人应当担责的情形,只是“经营活动”,并非人事管理。也就是说,副总让你“滚蛋”,没有通过公司决策层批准,该话只能属于个人意见或言论,自然属于无权代理。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公司对副总的越权行为事先、事中不知道,事后没有追认,甚至老总还亲自到你住处,当面否定副总意见,并要求你回公司上班,明确表明公司不愿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当时仍处在未解除状态。故劳动合同真正被解除,责任不在公司,而是由于你为了所谓的面子固执己见地拒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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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无权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尽管《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因工作出现分歧并不在其列。该法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之对应,似乎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实不然,因为劳动者能够获取二倍赔偿金的核心,在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本案却不具备相应要件: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其中强调的企业法人应当担责的情形,只是“经营活动”,并非人事管理。也就是说,副总让你“滚蛋”,没有通过公司决策层批准,该话只能属于个人意见或言论,自然属于无权代理。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公司对副总的越权行为事先、事中不知道,事后没有追认,甚至老总还亲自到你住处,当面否定副总意见,并要求你回公司上班,明确表明公司不愿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当时仍处在未解除状态。故劳动合同真正被解除,责任不在公司,而是由于你为了所谓的面子固执己见地拒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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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无权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尽管《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因工作出现分歧并不在其列。该法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之对应,似乎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实不然,因为劳动者能够获取二倍赔偿金的核心,在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本案却不具备相应要件: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其中强调的企业法人应当担责的情形,只是“经营活动”,并非人事管理。也就是说,副总让你“滚蛋”,没有通过公司决策层批准,该话只能属于个人意见或言论,自然属于无权代理。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公司对副总的越权行为事先、事中不知道,事后没有追认,甚至老总还亲自到你住处,当面否定副总意见,并要求你回公司上班,明确表明公司不愿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当时仍处在未解除状态。故劳动合同真正被解除,责任不在公司,而是由于你为了所谓的面子固执己见地拒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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