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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担保人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抵押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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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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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责任有效期限通常为6个月。
然而,若债务担保合同未就保证期限进行详尽约定,则该保证期限将从债务履行期结束之后开始计算,时间跨度为6个月。
此外,当债权人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能达成明确共识或约定之时,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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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怎么确定担保期限
在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定担保期间是债务清偿到期后的6个月之内,这也意味着,债权人必须要在债务清偿期到期以后的6个月之内向担保人追责,如果在法定保证期间内没有追究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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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这段时间一直在学习贷款方面的相关知识,有很多地方不明白,请问一下大家未约定还款期限担保保证期限如何确定啊
[律师回复] 【案例回顾】2012年8月27日由被告樊某介绍并提供保证的前提下,被告刘某立据向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郭某于2016年6月24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后因无法找到债务人撤诉。随后,又向人民法院就保证人樊某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樊某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樊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保证人应当免责。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在庭审时,原告述称其在2016年5月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辩称原告最早是在2015年时向其主张过权利,双方说法不一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无法确定原告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时间,但法官认为原告向本院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本案二被告偿还借款的时间是2016年6月24日,故应以该日期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以及要求被告樊某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故被告樊某提出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免除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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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 怎么确定担保责任的期限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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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例回顾】2012年8月27日由被告樊某介绍并提供保证的前提下,被告刘某立据向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郭某于2016年6月24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后因无法找到债务人撤诉。随后,又向人民法院就保证人樊某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樊某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樊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保证人应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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