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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与购房者签订定金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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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朱瑞雷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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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经过法律条例认证,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凡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处分权利的当事方,设定的合同只要符合其真实意愿表达,且在此基础上不得违背任何法律条文所强制执行之规范,也不会触犯我国乃至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更不能侵犯第三方的权益,这样的合同是普遍认可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在签署房屋等不动产买卖合同时,首当其冲需要紧盯的是出卖方的主体资质问题,确认出卖方是否为该房屋依法注册的所有权拥有者。我们不能过度轻信中介机构的承诺和保证,因为他们往往会利用这一点来误导消费者。此外,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版本通常是由三方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即房屋出卖方、中介机构以及房屋购买方共同参与。然而,如果房屋购买方仅与中介机构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就必须对中介机构的代理权限进行严格审查。接下来,我们还需仔细审阅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版本,特别关注其中涉及到的房屋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相关产权证明文件的办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做出有利于自己的约定,并对那些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合同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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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与购房者签订定金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首先需核实出卖方是否为合法所有权人,避免依赖中介机构的不实保证。若仅与中介机构签约,务必审查其代理权限。应仔细审核合同中的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产权证明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并做出有利自身的约定,修订潜在风险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维护自身权益。
1w浏览2024-06-13
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但事后发现该买主不具有购房资格,这份房屋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对方能否以认购书无效未由要求返还定金?
[律师回复]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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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但事后发现该买主不具有购房资格,这份房屋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对方能否以认购书无效未由要求返还定金?
[律师回复]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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