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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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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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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班组人员能否被视作劳动关系,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势。
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规范首要关注的是劳工双方所处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接着,则要考察雇主是否对劳工付出了劳动酬金,此外,还需考查雇主为劳工提供的工作环境等因素,这样便能推断出劳资双方间是否建立起实质性的劳动关系。
假如雇主招揽劳工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倘若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即足以证明劳务关系的成立:
(1)劳工及其雇主均已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主体资质要求;
(2)雇主依法制定且适用於劳工的各项劳动规章及制度;
(3)劳工所从事的工作乃是雇主业务的重要成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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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班组人员能否被视为劳动关系,关键看管理、薪酬支付和工作环境等因素。即使无书面合同,若雇主与劳工皆具备法律主体资格,雇主有适用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且劳工工作对雇主业务至关重要,此时可认定存在实质性的劳务关系。
1w浏览2024-06-30
在公司上班与招聘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对设立中的的用工问题未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而设立阶段的就有可能会成为用工的主体。对于设立中的用工行为如何认定,特别是成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能否自动升级为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该问题又涉及设立中能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设立中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正式登记成立的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的成立需要一个时间段,称之为设立阶段或筹备阶段。在此阶段,发起人行为包括筹集营运资金、雇佣人员维持设立中的运转、与客户、房屋出租人等签订和设立相关的合同等,这些行为称之为先行为,又称先合同。目前,对设立中是否具备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一定争议。由于我国法律包括《法》对此问题未作明文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和争议。综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及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当前主要有三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成立后的并不对成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明示接受。这一观点认为,正式存在之前由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起初并不是的合同,对并无约束力,因为发起人与的关系是特定情形下出现的先有代理后有主体现象,即先有代理人后有被代理人,而从一般的法学理论来看,代理不能先行约定尚未出现的主体的义务。但是,只要明示接受了发起人行为(合同),则应对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负责。这种明示接受系民事上的继受行为,即在发起人与正式成立之间继受,而非追认行为。因为追认系被代理人的权利,但是在设立阶段,被代理人尚不存在。英美法系普通法早期即采取此种严格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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