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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了诉讼期还会受理吗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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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在线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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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倘若诉讼时效期限已经届满,授责方有权提出不再履约的抗辩。
这就意味着,若是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经期满,债权人在普通情况下无法通过法庭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半年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中所列举的各类情况,例如不可抗力因素、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为代表等,诉讼时效也可以自动中止。
若中止时效的相关原因消除后满半年,诉讼时效期限即为过期。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其中包括权益人向债务方提出履约请求、债务方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权益人选择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申请等等。
假如下文所提及的债权人在此期间的任一时间采取了以上行为,那么诉讼时效将会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相应的时效期。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即使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然过期,但只要债权人在其间适时采取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比如正式提出诉讼或者提交仲裁申请,法院其实仍然能够受理此案。
反之,如若债权人未曾采取任何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庭可能不再接受那些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借款协议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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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了诉讼期还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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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受理吗?
在借条过了诉讼时效之后进行起诉的话,人民法院还是会进行受理的。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核申请的时候发现该借条没有经过中止或者是中断的情况下就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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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持有借条诉讼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该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适用民诉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去,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会受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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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了诉讼期咋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条过了诉讼期咋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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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持有借条诉讼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该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适用民诉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去,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会受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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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法院受理吗?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我们国家的法院肯定是会受理的,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还能受理,因为立案审查只是简单的形式审查,诉讼时效属于实体问题,立案时不会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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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持有借条诉讼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该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适用民诉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去,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会受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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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了四年法院受理吗?
借条过了四年法院受理,因为如果借条已经经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也是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的,这是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种诉讼的权益,只不过说对方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享有一定抗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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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持有借条诉讼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该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适用民诉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去,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会受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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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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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条过了四年法院受理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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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适用民诉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去,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当然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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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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