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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唯一房产能查封吗

#判决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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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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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程序之际,享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行查封及扣押的权力。
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人民法院需在执行期间向其本人或者其成年亲属发出通知并邀请他们参加到场;
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类型的被执行人,则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
倘若被执行人拒绝出席,此举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推进。
在执行员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清点时,务必制作详细的清单,并在现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将清单交付给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一份留存。
实践操作中,若债务人身无分文,仅有一处房产可供执行,那么在其未能按期偿还欠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房产进行查封。
查封房产作为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常见手段之一,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欠债不还的债务人的唯一房产确实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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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唯一房产能查封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程序时,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对于自然人被执行人,法院需通知其本人或成年亲属到场;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拒绝出席不影响执行程序。执行员需制作财产清单,并由现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交付给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若债务人仅有唯一房产且未能按期偿还欠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该房产,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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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欠债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查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债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查封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扩展资料:2005年最高人民出台《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实践中,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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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可以查封唯一房子吗
假如我们遇到这种情况,那个不按时付钱的人没有按照法院发给他的通知去做,那么法院就有权利把他应该给的那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甚至变卖。当然,这部法律还说了要保证这个被执行人和他的家人能过上正常的生活,所以他们的生活必需品还是不能动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这个被执行人只有这一套房子住的话,那根据这条法律,法院通常是不会去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这套房子的,这样才能让被执行人有个地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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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欠债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查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债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查封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扩展资料:2005年最高人民出台《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实践中,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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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可以查封唯一房子吗
在某些情况下,要是有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债务人的唯一住所。不过,这得满足一些特定条件才行。要是债务人的负债是因为自己的错,比如故意欠钱、欺诈什么的,而且他住的房子比他自己和家人实际需要的面积和标准都大,那法院就有权查封那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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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欠债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查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债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查封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扩展资料:2005年最高人民出台《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实践中,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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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查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债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查封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扩展资料:2005年最高人民出台《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实践中,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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