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聚众斗殴伤害致死能判几年

#暴力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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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5.0分服务:19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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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暴力犯罪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暴力犯罪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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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暴力犯罪辩护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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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对于因涉及群体冲突事件导致他人伤亡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者,应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依此罪名进行相应的刑事审判以及量刑判决。
通常来说,此类犯罪刑罚裁决在性质严重情形下,将面临死刑、无期徒刑乃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而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足十年的牢狱之刑期。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样的案件中,最终的量刑结果将主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决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实施犯罪时所采用的手段方式、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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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伤害致死能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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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死什么罪
聚众斗殴若造成人员死亡,其性质会变得极其严重,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聚众斗殴行为若导致人员死亡,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严厉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斗殴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很大,但致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超越了聚众斗殴的一般性危害程度,应当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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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如何区分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前者是单个行为人蓄意伤害,后者是群体斗殴寻求控制或霸权。在法律层面,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和量刑通常更为严厉。
1w浏览2024-06-26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群殴或互殴案件的定性,经常令到法官在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举棋不定,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各个构成要件正处于两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
查阅目前大量的注释类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比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些端倪: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等等,都是把犯罪动机当作主观方面来表述。
这些看法实质是执法者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价,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对道德义务的认知。事实上,当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去观察在斗殴目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人,很难判断其斗殴当时的动机有多少成份是“伤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视国家法纪”。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
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笔者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限两罪,似有所帮助。
一、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二、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
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的情况下,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
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292条
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因此,通过上述两步分析方法,当且仅当斗殴双方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总之,根于成文法的规范基础,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出现模糊,实属正常。我们既要努力清晰界限,使刑罚的应用更加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要结合案件实际,在法律适用上保持适当的灵活。在采用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仍然不能界限时,按故意伤害罪从一轻罪处罚是完全可以的。我们不可否认罪与罪之间确有无法明晰的区间,正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的难以发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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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死
10w+浏览2024-11-02
抢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处罚要看具体案情。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情况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因聚众斗殴而致人死亡的案件,要根据具体案情和行为动机来认定案件的罪名和性质。如果行为人是如果行为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有故意杀害他人的动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若是对抢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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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伤害致死能判几年
群体冲突事件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进行审判量刑。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量刑依案件具体情节,如主观恶意、手段、是否自首立功等。
1w浏览2024-11-08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群殴或互殴案件的定性,经常令到法官在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举棋不定,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各个构成要件正处于两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
查阅目前大量的注释类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比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些端倪: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等等,都是把犯罪动机当作主观方面来表述。
这些看法实质是执法者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价,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对道德义务的认知。事实上,当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去观察在斗殴目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人,很难判断其斗殴当时的动机有多少成份是“伤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视国家法纪”。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
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笔者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限两罪,似有所帮助。
一、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二、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
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的情况下,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
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292条
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因此,通过上述两步分析方法,当且仅当斗殴双方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总之,根于成文法的规范基础,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出现模糊,实属正常。我们既要努力清晰界限,使刑罚的应用更加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要结合案件实际,在法律适用上保持适当的灵活。在采用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仍然不能界限时,按故意伤害罪从一轻罪处罚是完全可以的。我们不可否认罪与罪之间确有无法明晰的区间,正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的难以发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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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致死
10w+浏览2024-10-31
聚众斗殴罪致死谁负责
聚众斗殴犯罪致死责任由谁承担“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为有预谋地组织众多人员实施相互攻击的暴力行为,意图报复他人或实现某些非法意图。该项罪名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针对具体业务问题的答复中作出详细司法解释。然而,针对这一罪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未给出自身独立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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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罪致人轻伤怎样判断是聚众斗殴或故意伤害呢
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区别主要是犯罪目的上,故意伤害犯罪是当事人故意加害某人的身体,有针对性。而聚众斗殴不同,其犯罪目的以通过多人参加斗殴达到称霸。从立案和量刑标准上,两者也存在不同之处,故意伤害犯罪判的更重些。
1w浏览2024-10-08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群殴或互殴案件的定性,经常令到法官在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举棋不定,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各个构成要件正处于两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
查阅目前大量的注释类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比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些端倪: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等等,都是把犯罪动机当作主观方面来表述。
这些看法实质是执法者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价,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对道德义务的认知。事实上,当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去观察在斗殴目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人,很难判断其斗殴当时的动机有多少成份是“伤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视国家法纪”。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
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笔者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限两罪,似有所帮助。
一、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二、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
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的情况下,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
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292条
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因此,通过上述两步分析方法,当且仅当斗殴双方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总之,根于成文法的规范基础,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出现模糊,实属正常。我们既要努力清晰界限,使刑罚的应用更加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要结合案件实际,在法律适用上保持适当的灵活。在采用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仍然不能界限时,按故意伤害罪从一轻罪处罚是完全可以的。我们不可否认罪与罪之间确有无法明晰的区间,正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的难以发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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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死的
10w+浏览2024-10-05
聚众斗殴罪致死怎么判
聚众斗殴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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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伤害致死能判几年刑
多人参与暴力冲突致人伤亡,依刑法通常按故意杀人罪判罚,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实际审判中,法官会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结果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自首立功等决定量刑。
1w浏览2024-10-28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群殴或互殴案件的定性,经常令到法官在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举棋不定,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各个构成要件正处于两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
查阅目前大量的注释类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比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些端倪: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等等,都是把犯罪动机当作主观方面来表述。
这些看法实质是执法者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价,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对道德义务的认知。事实上,当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去观察在斗殴目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人,很难判断其斗殴当时的动机有多少成份是“伤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视国家法纪”。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
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笔者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限两罪,似有所帮助。
一、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二、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
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的情况下,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
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292条
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因此,通过上述两步分析方法,当且仅当斗殴双方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总之,根于成文法的规范基础,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出现模糊,实属正常。我们既要努力清晰界限,使刑罚的应用更加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要结合案件实际,在法律适用上保持适当的灵活。在采用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仍然不能界限时,按故意伤害罪从一轻罪处罚是完全可以的。我们不可否认罪与罪之间确有无法明晰的区间,正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的难以发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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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8死
10w+浏览2024-11-04
聚众斗殴致死怎么处罚
聚众斗殴致死应根据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1、在聚众斗殴中,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如果行为人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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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致死什么罪
对于因参与聚众斗殴案并且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按照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相关明确规定,应当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这种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然而,当其导致了人员死亡这样极其严重的后果时,其性质便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这主要是由于致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超越了聚众斗殴所能带来的一般性危害程度,完全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所有构成要素。
1w浏览2024-08-0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群殴或互殴案件的定性,经常令到法官在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举棋不定,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各个构成要件正处于两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
查阅目前大量的注释类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比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些端倪: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等等,都是把犯罪动机当作主观方面来表述。
这些看法实质是执法者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价,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对道德义务的认知。事实上,当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去观察在斗殴目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人,很难判断其斗殴当时的动机有多少成份是“伤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视国家法纪”。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
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笔者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限两罪,似有所帮助。
一、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二、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
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的情况下,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
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292条
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因此,通过上述两步分析方法,当且仅当斗殴双方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总之,根于成文法的规范基础,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出现模糊,实属正常。我们既要努力清晰界限,使刑罚的应用更加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要结合案件实际,在法律适用上保持适当的灵活。在采用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仍然不能界限时,按故意伤害罪从一轻罪处罚是完全可以的。我们不可否认罪与罪之间确有无法明晰的区间,正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的难以发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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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死
10w+浏览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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