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程序具体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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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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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审判程序流程:1、庭审准备阶段2、法庭调查阶段3、举证、质证阶段4、法庭辩论5、被告人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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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形式案件的审理也是越来越严格。在对刑事案件层层分析后,法院会对当事人双方情况进行审判,然后会给出结果。许多人不知道刑事审判程序是怎样的,要注意些什么,今天就由律图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综上所述,刑事审判程序比较复杂,主要是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仔细的了解,确定其所做的事情,再对比《刑法》量刑,给予惩罚。要注意的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辩护律师是可以为其进行辩护的,这就需要控诉方拿出足够的证据,才能定刑。同时在审判结束时还会有一个法庭教育环节。小编提醒,在遇到这类案件时,要实事求是,不能谎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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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总结<br/>一、庭审准备阶段<br/>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br/>!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br/>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br/>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br/>二、法庭调查阶段<br/>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br/>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br/>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br/>!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br/>!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br/>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br/>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br/>三、举证、质证阶段<br/>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br/>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br/>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br/>!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br/>(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br/>(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br/>(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br/>(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br/>(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br/>(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br/>(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br/>(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br/>(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br/>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br/>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br/>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br/>(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br/>(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br/>(三)鉴定人的资格;<br/>(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br/>(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br/>(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br/>(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br/>(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br/>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br/>(一)物证的真伪;<br/>(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br/>(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br/>(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br/>(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br/>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br/>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br/>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br/>(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br/>(二)书证的真伪;<br/>(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br/>(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br/>(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br/>(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br/>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br/>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br/>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br/>(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br/>(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br/>(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br/>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br/>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br/>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br/>(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br/>(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br/>(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br/>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br/>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br/>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br/>(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br/>(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br/>(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br/>(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br/>(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br/>(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br/>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br/>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br/>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br/>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br/>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br/>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br/>!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br/>(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br/>(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br/>(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br/>(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br/>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br/>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br/>四、法庭辩论 <br/>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br/>!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br/>2、被告人自行辩护;<br/>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br/>!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br/>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br/>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br/>(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br/>(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br/>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br/>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br/>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br/>(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br/>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br/>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br/>4、二轮辩论;<br/>五、被告人最后陈述;<br/>1、被告人陈述;<br/>2、法庭教育;<br/>3、休庭。<br/>以上是对刑事简易程序庭审流程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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