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妹妹上个月承包了一份建筑工程,我想咨询一下那个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深圳市的负责机构是什么的问题
[律师回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10年 第 5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新版管理规定无特别说明监督站站长任职条件.
但已废止的1990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提到:
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二条 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