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被告人不在一个城市可以起诉吗

#诉讼管辖 最新修订 |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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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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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诉讼管辖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诉讼管辖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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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起诉的相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1.起诉的可行性:是可以起诉的。
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需求时,起诉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2.管辖法院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被告户籍在A市,但长期在B市工作生活,B市就是其经常居住地,此时应由B市法院管辖。
若被告人不在一个城市,只要符合管辖规定,就可在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起诉注意事项:起诉时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住所地等信息,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顺利开展。
4.争议解决方式:若在起诉过程中碰到管辖权争议等问题,可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去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因合同纠纷欲起诉小李,小李户籍在C市,但长期在D市工作生活。小朱不确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且担心自己提交的被告住所地相关证据不充分影响诉讼,这成为案件争议点。

案情分析:

1、小朱起诉小李是可行的,因为其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且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求时,起诉是有效方式。
2、依据管辖规定,小李经常居住地为D市,所以小朱应向D市法院起诉。若涉及多地被告且符合规定,可在原告住所地等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3、小朱起诉时需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小李住所地等信息的相关证据,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4、若出现管辖权争议等问题,小朱可通过合法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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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不在一个城市在哪开庭
1w浏览2025-02-22
谁能告诉我,什么是城市规划灰线?
[律师回复] 对于谁能告诉我,什么是城市规划灰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平台、窗井、建筑控制线: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紫线;“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一般称电力走廊、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9、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黑线、橙线和黄线。其中“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市。;“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5、绿地规划绿线,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应大于3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
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七线,制定本办法,根据《城市规划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8,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6、电力规划黑线。本办法所称城市,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雨棚、挑檐:红线、绿线;

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湖泊及护堤,黄线等,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市。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紫线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绿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某某城市绿线规划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一般称河道蓝线、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4、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制定本办法。3、道路规划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
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
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不得改为他用。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蓝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7、文物保护规划紫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一般称绿线,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适用本办法,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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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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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不在一个城市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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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4-10-31
谁能告诉我,什么是城市规划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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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紫线;“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一般称电力走廊、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9、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黑线、橙线和黄线。其中“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市。;“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5、绿地规划绿线,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应大于3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
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七线,制定本办法,根据《城市规划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8,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6、电力规划黑线。本办法所称城市,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雨棚、挑檐:红线、绿线;

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湖泊及护堤,黄线等,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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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
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不得改为他用。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蓝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7、文物保护规划紫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一般称绿线,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适用本办法,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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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紫线;“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一般称电力走廊、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9、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黑线、橙线和黄线。其中“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市。;“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5、绿地规划绿线,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应大于3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
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七线,制定本办法,根据《城市规划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8,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6、电力规划黑线。本办法所称城市,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雨棚、挑檐:红线、绿线;

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湖泊及护堤,黄线等,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市。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紫线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绿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某某城市绿线规划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一般称河道蓝线、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4、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制定本办法。3、道路规划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
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
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不得改为他用。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蓝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7、文物保护规划紫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一般称绿线,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适用本办法,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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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什么是城市规划灰线?
[律师回复] 对于谁能告诉我,什么是城市规划灰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平台、窗井、建筑控制线: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紫线;“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一般称电力走廊、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9、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黑线、橙线和黄线。其中“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市。;“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5、绿地规划绿线,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应大于3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
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七线,制定本办法,根据《城市规划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8,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6、电力规划黑线。本办法所称城市,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雨棚、挑檐:红线、绿线;

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湖泊及护堤,黄线等,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市。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紫线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绿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某某城市绿线规划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一般称河道蓝线、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4、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制定本办法。3、道路规划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
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
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不得改为他用。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蓝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7、文物保护规划紫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一般称绿线,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适用本办法,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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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什么是城市规划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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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紫线;“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一般称电力走廊、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9、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黑线、橙线和黄线。其中“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市。;“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5、绿地规划绿线,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应大于3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
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七线,制定本办法,根据《城市规划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8,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6、电力规划黑线。本办法所称城市,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雨棚、挑檐:红线、绿线;

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湖泊及护堤,黄线等,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市。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紫线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绿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某某城市绿线规划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一般称河道蓝线、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4、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制定本办法。3、道路规划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
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
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不得改为他用。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蓝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7、文物保护规划紫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一般称绿线,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适用本办法,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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