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时所遵循的主要法律依据即为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明确了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有权利选择与雇主进行协商解决争端,也能够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以加速问题的解决;
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他们可以寻求帮助和支持的机构之一,而且他们有权依据此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什么
劳动者在维权方面容易陷入的几个误区如下:
第一,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法定的诉讼时效时间是没有期限的;
第二,部分人有这样的误区,他们认为自愿放弃某些权利后仍可以再次提出;
第三,对于是否所有的诉求都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这也是许多人存在的误解;
第四,未经工伤认定程序就直接寻求权益保护,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做法;
第五,有些人可能会产生这样的误解,认为劳动者可以随时随地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
第六,对于劳动报酬的具体约定过于宽泛、模糊,实际上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第七,部分人可能形成了这样的观点,即只要人工原因离职就可以追索到补偿金;
最后,部分人可能错误地认为自己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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