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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实际工资吗

#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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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通常并非实际工资,而是依据相关法规计算得出的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1.法规依据它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补助金旨在保障职工在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后,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2.计算基数计算基数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例如,某职工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5000元,就以此作为计算基础。
3.特殊情况调整若职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比如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4000元,职工工资15000元(高于300%即12000元),就按12000元计算。
若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总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特定计算方式和依据,并非简单的实际工资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小朱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其实际月工资8000元计算,单位则认为应按法规计算。当地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5000元,小朱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4000元,双方就补助金计算基数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是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小朱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4000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3000元),应按3000元计算。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和调整规则,并非按实际工资计算,单位按法规计算的主张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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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按实际平均工资算,怎么办?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导致减少的,向用人单位要求补足差额。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是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用人单位依法缴费,应当与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基本上相同,且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不高于300%。
因为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收入,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减少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不补足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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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伤残补助金与实际工资不符怎么办
9.8w浏览2024-10-0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按实际平均工资算,怎么办?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导致减少的,向用人单位要求补足差额。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是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用人单位依法缴费,应当与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基本上相同,且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不高于300%。
因为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收入,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减少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不补足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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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按实际平均工资算,怎么办?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导致减少的,向用人单位要求补足差额。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是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用人单位依法缴费,应当与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基本上相同,且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不高于300%。
因为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收入,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减少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不补足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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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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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是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用人单位依法缴费,应当与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基本上相同,且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不高于300%。
因为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收入,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减少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不补足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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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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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导致减少的,向用人单位要求补足差额。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是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用人单位依法缴费,应当与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基本上相同,且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不高于300%。
因为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收入,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减少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不补足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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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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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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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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