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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原因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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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佳佳律师
樊佳佳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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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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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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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债务人申请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1w浏览2025-02-11
我们家姐姐他们公司现在经营不善,准备申请公司的破产去了,公司申请破产之后,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的原因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即使公司申请破产,对于公司的债务,所欠下的职工工资,仍然是有偿还的义务的。有时候公司的债务不能偿还全部,那么,破产中工资和有抵押债权的哪个优先呢?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对于特定担保财产其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职工工资的优先权);但债权人享有优行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或没有实现的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此时职工工资则优先于普通债权)。
“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谁应优先”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都属于破产法中的优先债权,该如何抉择内容呢?关乎职工的利益,不得不慎重。律图债权债务栏目为您详细解答。
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新破产法及时出台的关键问题。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法律对不同权利之间的一种重要性的评价,这种评价与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紧密相关,也有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传统的演进而发生变化。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都属于破产法中的优先债权。职工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担保债权的特性赋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清偿中可以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他们有权就其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破产企业往往是资产远远小于债务,企业的债权不可能得到全额清偿,因此,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问题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破产法草案,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优先于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受偿,这种规定是在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表现了破产法对职工权益的着重保护。然而,这种规定对于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而言有较大的影响。究竟如何解决此一问题呢?
我认为,破产法的最后抉择总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不论最终的草案如何界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位,也不论社会对这一草案如何评价,它最终应该有一个结果。就我个人意见而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应优先于职工债权。理由如下:

一,从破产法的法理来看,各国破产法都把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排在担保债权之后。
我们应该走各国破产法共同的道路,因为市场经济的规律都是一样的。职工债权和劳动债权的问题不应该是破产法解决的问题,破产法要跳出担当社会保障职能的框框,安置职工、社会救济保障可以通过其他立法与政策来解决。我建议,为配套新破产法的出台,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基金、减持国有股筹措资金,或出售一部分国有资产来解决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欠债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用问题。

二,破产法本质上是以保护债权人作为价值定位的法律。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破产法作为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中,不同法律侧重于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破产法就是一部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在一个市场诚信度不高的社会中,在一个出现很多欺诈行为的市场商业环境中,破产法更应该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特别是倾向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从立法上要进行完善的地方。
保障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从长远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
一,对担保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确保金融体制的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中,银行是最大的担保债权人,如果银行大量的担保债权得不到保护的话,易于引发金融风险。第
二,对担保权益的保护有利于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如果银行的担保权益得不到保护,银行就会提高贷款的利率或者“惜贷”,这就提高了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第
三,对担保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给债权人提供一个稳定的交易预期。破产法是要解决市场经济主体特别是债权人进入市场后的担忧,要给债权人一个稳定可靠的未来预期,一旦出现问题至少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平的司法程序把属于自己的权益拿回来。

三,新破产法草案的附则中已经对国企破产特殊问题作了规定,国企破产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应在这个框架中加以解决。
另外,新破产法的出台本身不会带来国企破产的增多或减少,要认识到国企破产的问题不是破产法带来的,是一个现实的状态。严格说来,许多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不是一个破产的问题,而是一个关闭的问题。不论有没有破产法,这些国企都应该关闭,这是一个事实,新破产法不会增加国企破产的数量。
当然,如果说在新的破产法草案中不能完全按照破产法的法理来设计清偿顺序,也可以考虑妥协的方案,比如,把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者从担保债权中切出一定比例来进行职工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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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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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申请破产原因有哪些?
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具体如下: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申请破产的流程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1w浏览2024-10-26
我们家姐姐他们公司现在经营不善,准备申请公司的破产去了,公司申请破产之后,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的原因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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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定担保财产其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职工工资的优先权);但债权人享有优行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或没有实现的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此时职工工资则优先于普通债权)。
“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谁应优先”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都属于破产法中的优先债权,该如何抉择内容呢?关乎职工的利益,不得不慎重。律图债权债务栏目为您详细解答。
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新破产法及时出台的关键问题。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法律对不同权利之间的一种重要性的评价,这种评价与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紧密相关,也有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传统的演进而发生变化。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都属于破产法中的优先债权。职工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担保债权的特性赋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清偿中可以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他们有权就其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破产企业往往是资产远远小于债务,企业的债权不可能得到全额清偿,因此,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问题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破产法草案,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优先于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受偿,这种规定是在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表现了破产法对职工权益的着重保护。然而,这种规定对于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而言有较大的影响。究竟如何解决此一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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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破产法的法理来看,各国破产法都把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排在担保债权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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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本质上是以保护债权人作为价值定位的法律。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破产法作为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中,不同法律侧重于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破产法就是一部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在一个市场诚信度不高的社会中,在一个出现很多欺诈行为的市场商业环境中,破产法更应该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特别是倾向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从立法上要进行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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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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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新破产法及时出台的关键问题。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法律对不同权利之间的一种重要性的评价,这种评价与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紧密相关,也有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传统的演进而发生变化。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都属于破产法中的优先债权。职工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担保债权的特性赋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清偿中可以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他们有权就其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破产企业往往是资产远远小于债务,企业的债权不可能得到全额清偿,因此,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问题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破产法草案,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优先于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受偿,这种规定是在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表现了破产法对职工权益的着重保护。然而,这种规定对于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而言有较大的影响。究竟如何解决此一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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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破产法的法理来看,各国破产法都把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排在担保债权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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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担保权益的保护有利于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如果银行的担保权益得不到保护,银行就会提高贷款的利率或者“惜贷”,这就提高了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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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原因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企业申请破产原因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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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申请破产原因有哪些呢
1)经营管理不善;2)造成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至期债务。企业外部原因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企业内部原因:负债经营。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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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新破产法及时出台的关键问题。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法律对不同权利之间的一种重要性的评价,这种评价与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紧密相关,也有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传统的演进而发生变化。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都属于破产法中的优先债权。职工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担保债权的特性赋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清偿中可以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他们有权就其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破产企业往往是资产远远小于债务,企业的债权不可能得到全额清偿,因此,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问题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破产法草案,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优先于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受偿,这种规定是在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表现了破产法对职工权益的着重保护。然而,这种规定对于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而言有较大的影响。究竟如何解决此一问题呢?
我认为,破产法的最后抉择总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不论最终的草案如何界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位,也不论社会对这一草案如何评价,它最终应该有一个结果。就我个人意见而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应优先于职工债权。理由如下:

一,从破产法的法理来看,各国破产法都把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排在担保债权之后。
我们应该走各国破产法共同的道路,因为市场经济的规律都是一样的。职工债权和劳动债权的问题不应该是破产法解决的问题,破产法要跳出担当社会保障职能的框框,安置职工、社会救济保障可以通过其他立法与政策来解决。我建议,为配套新破产法的出台,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基金、减持国有股筹措资金,或出售一部分国有资产来解决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欠债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用问题。

二,破产法本质上是以保护债权人作为价值定位的法律。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破产法作为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中,不同法律侧重于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破产法就是一部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在一个市场诚信度不高的社会中,在一个出现很多欺诈行为的市场商业环境中,破产法更应该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特别是倾向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从立法上要进行完善的地方。
保障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从长远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
一,对担保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确保金融体制的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中,银行是最大的担保债权人,如果银行大量的担保债权得不到保护的话,易于引发金融风险。第
二,对担保权益的保护有利于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如果银行的担保权益得不到保护,银行就会提高贷款的利率或者“惜贷”,这就提高了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第
三,对担保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给债权人提供一个稳定的交易预期。破产法是要解决市场经济主体特别是债权人进入市场后的担忧,要给债权人一个稳定可靠的未来预期,一旦出现问题至少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平的司法程序把属于自己的权益拿回来。

三,新破产法草案的附则中已经对国企破产特殊问题作了规定,国企破产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应在这个框架中加以解决。
另外,新破产法的出台本身不会带来国企破产的增多或减少,要认识到国企破产的问题不是破产法带来的,是一个现实的状态。严格说来,许多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不是一个破产的问题,而是一个关闭的问题。不论有没有破产法,这些国企都应该关闭,这是一个事实,新破产法不会增加国企破产的数量。
当然,如果说在新的破产法草案中不能完全按照破产法的法理来设计清偿顺序,也可以考虑妥协的方案,比如,把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者从担保债权中切出一定比例来进行职工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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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当事人的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条件,并且资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申请,这就是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4、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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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申请破产原因有什么呢
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申请破产的具体原因有: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1w浏览2024-09-04
我们家姐姐他们公司现在经营不善,准备申请公司的破产去了,公司申请破产之后,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的原因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即使公司申请破产,对于公司的债务,所欠下的职工工资,仍然是有偿还的义务的。有时候公司的债务不能偿还全部,那么,破产中工资和有抵押债权的哪个优先呢?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对于特定担保财产其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职工工资的优先权);但债权人享有优行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或没有实现的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此时职工工资则优先于普通债权)。
“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谁应优先”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都属于破产法中的优先债权,该如何抉择内容呢?关乎职工的利益,不得不慎重。律图债权债务栏目为您详细解答。
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新破产法及时出台的关键问题。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法律对不同权利之间的一种重要性的评价,这种评价与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紧密相关,也有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传统的演进而发生变化。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都属于破产法中的优先债权。职工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担保债权的特性赋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清偿中可以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他们有权就其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破产企业往往是资产远远小于债务,企业的债权不可能得到全额清偿,因此,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问题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破产法草案,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优先于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受偿,这种规定是在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表现了破产法对职工权益的着重保护。然而,这种规定对于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而言有较大的影响。究竟如何解决此一问题呢?
我认为,破产法的最后抉择总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不论最终的草案如何界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位,也不论社会对这一草案如何评价,它最终应该有一个结果。就我个人意见而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应优先于职工债权。理由如下:

一,从破产法的法理来看,各国破产法都把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排在担保债权之后。
我们应该走各国破产法共同的道路,因为市场经济的规律都是一样的。职工债权和劳动债权的问题不应该是破产法解决的问题,破产法要跳出担当社会保障职能的框框,安置职工、社会救济保障可以通过其他立法与政策来解决。我建议,为配套新破产法的出台,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基金、减持国有股筹措资金,或出售一部分国有资产来解决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欠债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用问题。

二,破产法本质上是以保护债权人作为价值定位的法律。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破产法作为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中,不同法律侧重于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破产法就是一部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在一个市场诚信度不高的社会中,在一个出现很多欺诈行为的市场商业环境中,破产法更应该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特别是倾向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从立法上要进行完善的地方。
保障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从长远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
一,对担保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确保金融体制的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中,银行是最大的担保债权人,如果银行大量的担保债权得不到保护的话,易于引发金融风险。第
二,对担保权益的保护有利于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如果银行的担保权益得不到保护,银行就会提高贷款的利率或者“惜贷”,这就提高了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第
三,对担保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给债权人提供一个稳定的交易预期。破产法是要解决市场经济主体特别是债权人进入市场后的担忧,要给债权人一个稳定可靠的未来预期,一旦出现问题至少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平的司法程序把属于自己的权益拿回来。

三,新破产法草案的附则中已经对国企破产特殊问题作了规定,国企破产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应在这个框架中加以解决。
另外,新破产法的出台本身不会带来国企破产的增多或减少,要认识到国企破产的问题不是破产法带来的,是一个现实的状态。严格说来,许多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不是一个破产的问题,而是一个关闭的问题。不论有没有破产法,这些国企都应该关闭,这是一个事实,新破产法不会增加国企破产的数量。
当然,如果说在新的破产法草案中不能完全按照破产法的法理来设计清偿顺序,也可以考虑妥协的方案,比如,把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者从担保债权中切出一定比例来进行职工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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