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实施妨害抢救行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如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等。
二、不报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不报安全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 其他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不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不报安全事故罪,依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情节严重”一般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重伤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形。
若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通常包括导致事故后果特别扩大、增加死亡人数较多、增加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等致使事故抢救延误等情况。
当我们了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相关量刑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后,还有一些拓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故后果扩大的因果关系认定是怎样的,以及若负有报告职责人员存在多个情节时该如何综合量刑。若你对这些与该法条相关的拓展问题存在疑惑,想进一步明晰具体法律适用和责任判定,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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