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承担分以下情况:
1.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原因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如因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倒塌,由该第三方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原因倒塌:致使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倒塌致损,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担
建筑物倒塌致损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一是因质量问题倒塌,根据《民法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比如设计单位设计有误、监理单位未尽责等。
二是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如第三人破坏导致,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因第三方挖掘导致建筑物地基受损倒塌,致他人损害,挖掘者担责。
三、建筑物倒塌致损,法律上责任认定有何标准
建筑物倒塌致损责任认定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因建设、施工原因致建筑物倒塌,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若其他责任人原因导致,由其担责。如建筑商偷工减料致房屋倒塌砸伤人,建设与施工单位先担责,若查明是设计失误,可向设计单位追偿。二是建筑物因其他原因倒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依《民法典》第1253条承担侵权责任。如因年久失修致围墙倒塌,若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无过错,需赔偿损失。
当我们了解了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承担的情况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各方的责任归属,这对于后续的赔偿和追责至关重要。另外,如果多个责任人都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你在遇到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事件时,对责任承担、证据收集或责任比例划分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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