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纠纷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李岩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面让我们走进他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上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颜先生、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2024年X月4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颜先生于2024年X月2X日进入XX公司承包的项目工作。2024年10月30日,颜先生在工作时受伤。XX公司主张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先生是XX公司雇佣人员,自己代付工资和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与颜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岩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做了大量这类纠纷案件的他,太清楚证据缺口在哪里。他仔细研究了各方提交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工资结算表、银行回单等。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发现XX公司虽主张与XX公司系劳务分包关系,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颜先生为XX公司雇佣人员。同时,颜先生工作期间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后医疗费也由XX公司垫付。李岩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证,最终法院认定颜先生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伤残九级的工伤待遇问题。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4月1X日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不准确,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支付。
李岩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充分发挥自己在工伤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他帮助张XX收集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针对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李岩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张XX实际工资数额差距较大,公司应承担缴费基数与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责任。同时,张XX受伤后返回公司工作是提供了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能视为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最终,仲裁委裁决自2025年11月12日起张XX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205.5元。
第三个案例是劳动争议-用工主体责任确认案。申请人XX经案外人XX介绍到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车辆,2025年1月21日发生翻车事故受伤。XX曾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因车辆系XX购买并挂靠在公司处,仲裁委未支持其请求。XX此次请求裁决公司承担工伤的用工主体责任。公司辩称XX是XX的实际雇主,公司未对XX进行管理,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李岩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案外人XX不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其挂靠在公司处并雇佣XX,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他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条文的适用,最终仲裁委认定被挂靠单位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申请人XX的用工主体责任。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李岩律师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他精准把握证据,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主张,为劳动者确认了劳动关系。在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中,他帮助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在劳动争议用工主体责任确认案中,他依据法律规定,清晰地论证了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通常会结合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综合判断。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用人单位支付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承担相应的差额责任。对于车辆挂靠经营的用工主体责任,被挂靠单位在一定情况下需承担责任。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无论是在工地受伤不知找谁负责,还是工伤待遇无法落实,亦或是用工主体责任不明确,李岩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思路,为劳动者解决了这些难题。他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策略制定等方面展现出的能力,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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