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劳动运营流程之中,倘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双方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持有疑义或意见相左的话,这种类型的纠纷便会随之出现。
诸如劳动者未签署劳动合同却实际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对于工作性质、管理方法等诸如此类涉及到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都可能引发这类纠纷。
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当以是否具备以下要素为标准
确认劳动关系之存在,应以是否具备以下要素为评判标准 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以下凭证具有重要意义:未签署日期的劳动合同及关于劳动者的招录情况;由劳动者签署并提交给用人单位的相关材料;有关薪酬、福利待遇以及社保费用支付方式的确认文件或记载;证明员工出勤状况的签到卡或考勤表;用人单位出具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员工身份信息的证件;来自目击见证人或者其他从业者的公正评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确认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确认劳动关系的三大关键要素及其实际作用 在确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主要需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资格; 其次是劳动者,需要其具备合法的身份;最后是劳动行为的实施。
其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此外,劳动者还需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
当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如果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在深入了解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什么纠纷之后,我们要明白这背后还有诸多相关联的要点。比如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过程中,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像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都对确定劳动关系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另外,一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产生,诉讼时效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错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限,可能就会丧失胜诉权。如果您在劳动关系纠纷方面,无论是证据收集、时效把握,还是其他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相关的问题上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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