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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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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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怎么办?

行政复议期间,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仍然有效,并且不会停止执行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复议的期间,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不需要停止执行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需要停止执行:

(一)答辩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暂停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其他法律条文或者法规中说明可以中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工作,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经集体讨论批准,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判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继续往下作出决定;

(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间段:

1、主要事实不清,确认证据不足的;

2、在申请基于错误的基础的情况下的;

3、违反法律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视为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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