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成立以来,在土地纠纷、征地拆迁领域成果斐然。该所代理了几千起土地纠纷案件,收获大量胜诉和协商成功结果,为众多老百姓争取到了合法利益。例如在多起群体性诉讼案中,快速为百姓解决问题;在行政复议最高法院胜诉案里,成功为当事人实现全部诉求;在养殖场关停及行政处罚撤销案中,让养殖场得以继续经营。
该所拥有一支实力强劲的律师团队,现有10个主办律师团队几十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三四十岁,正处于职业生涯的黄金期。团队中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硕士,以及担任北京石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家委员会、行政复议法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资深律师。
杜柏飞作为律所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余年,擅长行政诉讼,尤其是企业拆迁、征地拆迁等案件,领衔组建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行政诉讼,多方式解决纠纷。魏晓庆是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对征地拆迁领域等业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参与办理过的征地拆迁案件涉及全国20多个省、60多个城市,善于从案件全局出发,找寻违法点从而破局。
下面介绍一起该所承办的典型案例——违法占地查处履职行政诉讼胜诉案例。案件类型为违法占地查处履职行政诉讼。当事人角色为原告,是六名山西XX村民。案情简介如下:六名当事人依法享有村内承包土地,自2001年起,承包地块被工业园区企业长期占用经营。2025年,当事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确认该占地项目始终未办理合法土地征收审批手续。2025年3月4日,六名村民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要求对企业长期无证违法占地行为开展调查、作出实质性查处。2025年7月11日,县自然资源局仅出具一份答复意见书,未针对违法占地作出任何查处处置。当事人不服该答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维持答复意见书。当事人认为自然资源局以简单答复代替法定查处,复议机关审查流于形式,遂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核心诉求是请求一并撤销答复意见书与复议决定,责令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存在几个关键难点:一是县自然资源局仅出具书面答复、未对无证占地开展实质性查处,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存在争议;二是县人民政府复议仅纠正程序瑕疵、维持实体无效答复,复议审查是否全面合法难以判断;三是自然资源局能否以占的主体为园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免除土地违法查处义务存在疑问。
针对这些难点,该所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完整固定无证占地核心证据,归集全套政府信息公开回执、无征地审批书面材料、土地长期被占用现场凭证、查处申请书及送达记录,结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自然资源部门不分占的主体,均负有查处、退还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直接推翻“无权查处园区项目”的抗辩根基。其次,精准区分“程序性答复”与“实质性查处”,从实体层面论证答复意见书明显不当,应当撤销。再次,指出复议机关片面审查的程序缺陷,论证复议决定应予撤销。最后,分层驳斥两被告全部抗辩理由,历史遗留、主体特殊、轻微瑕疵均不免责。并且,该团队对群体性案件一站式统筹代理,统一举证、统一诉讼主张,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案件结果是,法院审理认定自然资源局负有全域土地违法查处法定职责,未依法履职且程序违法;县政府复议审查不全面,维持答复的结论明显不当。一审判决撤销县人民政府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XX洗煤厂未办理用地批复申请查处的答复意见书》,责令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六原告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实质性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这起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纠纷而言,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在违法占地查处中的法定职责,不因占的主体特殊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免除;强调了行政机关在处理群众查处申请时应进行实质性查处,而非仅出具程序性答复;指出行政复议应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事实和实体履职情况;为群体性土地维权案件提供了一站式统筹代理的有效模式,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违法占地查处纠纷时,秉持“以打促谈”的理念,根据百姓自身证据与政府程序违法双向结合,拖延项目进程,追责机关负责人行政违法责任,同时建立政府和百姓沟通的桥梁,创造谈判契机。在办案过程中,该所注重尽早维权,不浪费诉权,争取主动权。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该所能够精准识别行政机关以简单答复代替实质履职、复议片面审查等典型违法情形,全方位维护村民集体承包土地合法使用权,在土地纠纷、征地拆迁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对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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