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贷还贷”情形下保证人是否担责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双方系以贷还贷,那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陷入主合同双方的欺诈陷阱,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但如果保证人确实不知主合同是以贷还贷,且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关键看保证人对以贷还贷事实的知晓情况,以此来判定其是否担责。
二、以贷还贷保证人怎样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下情形以贷还贷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1.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故意串通,隐瞒以贷还贷事实让保证人担保,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比如债权人威胁保证人,迫使其为以贷还贷作保,该保证无效,保证人无需担责。
3. 保证人不知情且新贷与旧贷保证人不同。若保证人不知是“以贷还贷”且新旧贷保证人非同一人,新贷偿还旧贷时,保证人对新贷可不承担责任。
三、以贷还贷时保证人免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以贷还贷时保证人免责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保证人不知情且无过错: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对该以贷还贷事实不知情,按《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此种情况加重了保证人风险,而其未真正作出为新贷担保的意思表示。
旧贷保证人未同意为新贷担保:
新贷与旧贷保证人不同,或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的,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新贷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欺诈、胁迫:
若债权人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根据《民法典》,保证人有权请求撤销保证合同,撤销后免责。
“以贷还贷”情形下保证人是否担责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除了知晓情况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该如何行使,这也是在实际中常遇到的情况。另外,当存在多个保证人时,责任又该如何分担。这些问题都与“以贷还贷”中保证人责任判定紧密相关。若你对“以贷还贷”中保证人责任的判定、追偿权行使、多保证人责任分担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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