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分公司能否签订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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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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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单位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商业行为上具备的法律效应是一致的,都是可以独立的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实际来进行签订合同的,但必须符合总公司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否则是不予批准的。
施工单位分公司能否签订合同?

一、施工单位分公司能否签订合同?

显然是可以的,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 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在与其它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结合总公司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由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果不符合公司的相关政策的,总公司可以不予批准,具体的合同内容还应当由总公司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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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br/>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br/>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br/>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br/>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br/>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br/>③社会信誉;<br/>④财务情况<br/>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br/>二、履约管理之工期<br/>(一)工期和施工进度<br/>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br/>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br/>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br/>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br/>2、竣工日期的认定<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br/>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br/>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br/>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br/>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br/>(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br/>1、施工许可证:<br/>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br/>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br/>2、拖欠工程款<br/>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br/>3、设计变更<br/>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br/>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br/>4、图纸延误<br/>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br/>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br/>5、增加工程量<br/>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br/>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br/>6、质量鉴定<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br/>①鉴定合格,顺延工期;<br/>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br/>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br/>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br/>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br/>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br/>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br/>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br/>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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