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的待遇具体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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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来看,若是劳动者工伤复发了的话,确认需要治疗的,则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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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复发的待遇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能否享受工伤旧伤复发待遇,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旧伤复发。根据各地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规定,对工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旧伤复发存在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因此医院的诊断结论并不能完全作为按工伤报销治疗费用的依据,在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需要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

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再提供保障时,就应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_丁伤保险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_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事件之后,根据实际的情况,工伤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是在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工伤复发,这个时候又必须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医治才行。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此时工伤复发之后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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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待遇具体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待遇具体包括哪些:<br/>1.治疗费<br/>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br/>2.伙食补助费<br/>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br/>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br/>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br/>3.残疾辅助器具费<br/>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br/>4.停工留薪工资<br/>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br/>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br/>5.生活护理费<br/>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br/>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br/>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br/>6.伤残等级赔偿<br/>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br/>(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br/>(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br/>(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br/>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br/>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br/>(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br/>(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br/>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br/>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br/>(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br/>(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br/>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br/>7.工伤死亡的赔偿<br/>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r/>(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br/>(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br/>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br/>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br/>(一)项、第<br/>(二)项规定的待遇。<br/>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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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四十五条,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假牙等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等 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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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受了伤,想要申请赔偿,杭州工伤待遇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引医疗费编辑<br/>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br/>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br/>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1] <br/>伙食补助编辑<br/>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br/>2、要求:住院期间。<br/>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2] <br/>交通食宿费编辑<br/>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br/>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br/>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2] <br/>康复治疗费编辑<br/>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br/>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1] <br/>辅助器具费编辑<br/>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br/>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br/>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1] <br/>停工留薪编辑<br/>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r/>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br/>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br/>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1] <br/>护理费编辑<br/>1、标准:<br/>(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br/>(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br/>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br/>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1] <br/>一至四级待遇编辑<br/>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br/>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br/>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br/>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1] <br/>五六级待遇编辑<br/>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br/>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br/>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1] <br/>七至十级待遇编辑<br/>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br/>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br/>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1] <br/>工亡待遇标准编辑<br/>1、丧葬补助金<br/>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2、供养亲属抚恤金<br/>(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br/>(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br/>(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br/>3、 供养亲属范围:<br/>(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br/>(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br/>(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br/>(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br/>4、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br/>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br/>(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br/>(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br/>(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br/>(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br/>(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br/>(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br/>(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br/>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br/>(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br/>(2)、就业或参军的;<br/>(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br/>(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br/>(5)、死亡的。<br/>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br/>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br/>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r/>(1)、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br/>(2)、要求:第<br/>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br/>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br/>(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br/>(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1] <br/>其他编辑<br/>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br/>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br/>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br/>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br/>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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