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活里,担保是常见的事,人们有时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债权人也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障债权实现。担保方式有很多,常见的有物保和人保。物保就是用特定的财产,像房子、车子等作为担保;人保则是由第三人以个人信用作担保。当一个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很多人就犯难了,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关系到债权能否顺利实现,也关系到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下面就来详细说说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一、明确物保与人保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用自己的汽车作抵押(物保),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人保)。这里没有特别约定时,乙应先就甲的汽车实现债权。
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
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事先在合同中对物保和人保的实现顺序、责任分担等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约定来。比如,债权人和担保人约定,无论债务人是否有物保,债权人都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
再比如,合同约定物保和人保按一定比例承担责任,那担保人和保证人就按此比例承担担保责任。
三、无约定且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得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能减少保证人的责任风险。
举例,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用自己的房子抵押,丙为人保。甲到期不还钱,乙应先处置甲的房子来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能找丙承担保证责任。
四、无约定且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
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比如,甲向乙借款30万元,丁用自己的商铺作抵押(物保),丙为人保。甲到期不还钱,乙可以选择处置丁的商铺,也可以直接找丙承担保证责任。
五、担保人的追偿权
不管是物保人还是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比如,丙作为保证人替甲偿还了债务,丙就可以向甲追偿。同样,丁用商铺抵偿了甲的债务,丁也可以向甲追偿。
在处理完被担保人债权物保与人保的问题后,后续可能会面临债务人不配合追偿、追偿金额有争议等情况。这些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处理不好会让担保人的权益受损。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本地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有合法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他们会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告诉你怎么更好地实现追偿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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