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有哪些常见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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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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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签订的租房合同当中,当事人的个人情况不清楚。2、租房合同当中关于房屋内设施、修缮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3、承租人提前退房或者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4、在房屋转租以及相关事项上,没有相关约定说明。5、就承租人租赁房屋的实际用途了解的不清楚。
租房合同有哪些常见风险

一、租房合同有哪些常见风险

1、租房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不明

2、租房合同中房屋设施、修缮等没有明确规划

3、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前退房

4、是否允许转租和转租事项

5、房屋出租的用途是什么

6、违约后果是什么

二、租房合同怎么规避风险?

1、在租房合同中,应注意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要求出租人出具房产证原件以及房东本人身份证,各复印一份,承租人也应给出相应诚信租房的信用记录,出租人可以审查承租方的咨信情况,租金支付能力,社会诚信状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3、如何提前退房

①租期到了提前退房,必须提前告知出租方,租期到了不续租一般提前15天到30天告知。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即可。

②租期未到,如果租房时签合同,有协议提前退房协议,可以按照协议流程走,一般是不影响出租方收租金的情况,找到新租客方可退租。

③提前交了租金没有住满,跟出租方商量推多交房租,扣留押金。如果在租房钱有退房协议,可以找到新租客退押金跟剩余租金

④在租房时较好是在租之前先协商好退房协议,不然经济会受到很大损失。

4、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5、住房用途要注意说明以下两点:

①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

②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6、在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租房,只是在一段时间之内,暂时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对于承租人来讲,并没有权利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至于是否能转租房屋,这要看与出租人有没有相关的约定。要是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此时对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来讲都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容易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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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主要指防范有危险的事件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检察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着手,以达到消除或减缓风险发生的目的。二.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化解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措施。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项目。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确定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最佳的库存量以及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我们都很清楚持有现金有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化解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确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因此企业在确定生产何种产品时,应先对产品市场做好调研,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决定因素之一,销售价格越稳定,销售收入就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稳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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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非常规租赁有什么涉税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转租合同
转租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引起涉税争议较多的是营业税和房产税。如甲将自有营业用房租赁给乙,年租金为250万元,甲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乙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房屋转租给丙,收取租金300万元。对于转租的收入如何纳税呢?对于营业税,引起争议较多的是否按差额征税。由于甲已将租金200万元纳税,那么乙是按照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纳税还是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300万元纳税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规定,转租行为不属于按差额征税的范畴,因此,乙应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300万元缴纳营业税15万元。而由于《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乙由于转租实际获得了差价50万元的租金,那么乙是否按照转租获得的差价50万元缴纳房产税呢?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或房屋代管人,乙由于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因此不需要纳税,该房屋的纳税人为甲,甲只需要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250万元缴纳房产税。
那么这样一来,是否会给纳税人通过转租逃避缴纳房产税呢?接上例,如甲将房屋直接租赁给丙,租金300万元,需缴纳营业税15万元,房产税36万元,合计缴纳各项税收51万元(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印花税,下同),如果甲有意想逃避缴纳房产税,将房屋租赁给乙,租金为250万元,再通过乙转租给丙,租金300万元,甲乙双方则需要缴纳各项税收5
7.5万元(4
2.5万元+15万元)。从以上可以看出,甲通过乙转租给丙,虽然房产税少缴了,但营业税多缴了,总体税负增加了。需要注意的是,转租行为少缴税款只有在甲租赁给乙的金额是甲租赁给丙金额的6
8.38%以下,即甲租赁给乙的租金在20
5.14万元以下,通过转租的甲乙双方税负才会比甲直接租赁给丙的税负低。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因此,纳税人通过转租少缴税收的筹划,需要注意税务机关核定的风险,否则得不偿失。
另外,如乙是企业,要将转租收入300万元全部并入收入总额,支付的租金250万元作为费用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是个人,要将转租收入300万元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支付给甲的租金250万元,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一次性收取租金
从收取租金方式来看,一般分为在租赁期限内等额收取租金和一次性收取租金两种方式,而一次性收取租金又分为在租赁期开始提前一次性收取和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收取租金。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纳税,关键在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从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来看,无论是否一次性收取租金,会计上都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就带来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如2010年1月A企业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为100万元,租金取得方式可分为3种,一是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二是每年收取租金100万元,三是在租赁期满12月份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除了第二种分期收取租金外,
第一种和第三种租金收取方式,会计和税收的处理都存在差异,因此,第一种方式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2010年会计上确认收入100万元,税法规定要进行纳税调增200万元,和,税法规定每年进行纳税调减100万元,第三种方式税法规定2010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调增200万元。第一种方式和第三种收取租金的方式,使得会计和税法处理产生时间性差异,税款不影响,影响的是所得税利息。但如果采取第一种先收租金的方式,且租金收入巨大,可能会造成以后年度多年亏损,并且有可能当年形成的亏损无法弥补。为解决这一争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第三种方式后收租金的情况,对于会计上平均分摊到租赁各期会出现各期有费用但没有发票的情况,需要注意扣除风险,由于税收规定前期对收入要进行纳税调减,相应的费用也不得扣除。并且国税发[2009]114号《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样,如果是分期支付不等额租金、递增租金、递减租金也会出现这个情况。
而对于营业税和房产税来说,无论是等额收取租金还是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应按实际收取租金或者取得索取租金凭据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时间。这就会带来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要全额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但企业所得税可以不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的情况。
三、不收租金
对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来说,对于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房屋出租免收租金是否纳税,关键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避税目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才应纳税,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因此,出租人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房屋出租免收租金,存在正当理由的,由于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同样,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房屋出租不收租金,要看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且是否符合交易原则,来界定是否需要纳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关联方都在境内且实际税负相同,出租房不收租金,其企业所得税可以不作纳税调整。因为,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而对于房产税,房屋出租不收租金或房屋出借,需要缴纳房产税,但要区分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两种情况分别计税。由于无租使用是不基于租赁交易的使用行为,如房产出借等。对于房产税的免税单位将房屋出借,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但文件未明确应税单位将房屋出借,其房产税如何缴纳,是按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征收还是按房产原值缴纳呢?为公平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的税负,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无论房产的所有人是免税的也好还是应税的也好,其房产税不按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而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并且规定,使用人将代缴的房产税作为一种债权进行处理。
而免收租金表现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由于免收租金不同无租使用,对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争议较大,究竟是按房产原值计算还是按租金收入计算。如2010年1月份,甲企业将购置的100万元的营业用房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租赁协议规定,第一年免租金、后面两年每年收取租金10万元,甲企业房产税如何缴纳呢?(甲企业所在省规定房产原值扣除率为30%)
对于以上案例,有观点认为,免租期是一种营销策略,实质是价格折扣,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合同租金去课征房产税,免征期无租则无税。但这就带来部分纳税人会有意签订免租合同,逃避缴纳税收,也会带来税务机关核定其真实性难度较大,带来纳税人税负不公的情况。虽然免收租金理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税[2010]121号文件《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以上案例中,甲企业2010年应缴纳房产税0.84万元,和每年缴纳房产税
1.2万元。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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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签署合同的必要性。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哪怕只有一个月,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合同无效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房屋租赁解释 前,实践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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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常见纠纷及风险防范
1、注意出卖人的主体资格。2、注意订立合同之前,最好查看一下对方的房产证,并到市房产局了解房产的状况以及抵押、查封情况。3、注意你买的房子是不是正在出租。4、注意你的付款方式—最好分几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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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比较普遍的模式是以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或受托包租人的售后包租模式,其风险主要在于:其
一、售价虚高,回报落空。开发商在“售后包租”过程中抬高售价,用高额返回租金吸引投资者,但一旦开发商破产或者出现资金问题,其返租承诺或回报率可能无法实现,投资者预期租金收益很难保证,可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其
二、资金挪用。一般由于开发商资金紧张,才采用包租套现开发模式,一旦融资成功,可能并不真正用到开发的房产上,而是挪做他用。作为投资人,将要面临由此而产生的诸如开发商出现资金断链不能如期交房,甚至造成烂尾工程,甚或是卷款而去的法律风险。其
三、经营风险。众所周知,“售后包租”多出现在商业地产的开发销售中,住宅可以转手卖掉,但是经营失败后的产权商铺便会无人接盘。一旦经营出现了问题,开发商早已套现并获取了丰厚的利润,经营者也可以临时退租,最终的风险将会留给商业地产的产权人承担。其
四、市场、政策风险。当包租房过多,超出市场需求时,势必导致收益减少;政府政策变化也会带来风险,如银行利率的调整,如果利率调高会直接造成购房人按揭还款压力增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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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有哪些常见的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可能会出现什么纠纷型: (一)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避免房地产租赁纠纷,关键在于把握好租赁关系中的每个环节。大量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地产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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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问题五: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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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问题五: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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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有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租有哪些法律风险
大多数情况是别人已经租好了套间,但由于承受不起房租,便将其中一间房转租出去。我们称其为“二房东”。这就是合租中常见的“二房东”问题,识别“二房东”需查阅他与房主签署的租赁合同及其中约定的租期,并要求见房主,如果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就需要警惕。如果对方称房主不同意将房子另行转租或与人合租,也需考虑房主一旦得知所带来的风险。
与“二房东”合租的风险很大,假如真正的房东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合租,那么风险则更大,因为他们可能对房主的付款方式是月付形式,但是转租出去后就要求房客季付、半年付、甚至年付。这期间,如果“二房东”卷款而逃,真正的房主没有收到房租,就要收回房子,租上租的同学的损失就严重了。
为避免上“二房东”的当,建议毕业生找知名品牌、信誉好的中介公司找房子,如果没有通过中介自己找到了房子,一定要让房主出示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并核对两者是否相符。要验证房产证真假,可以打电话到房管局查询,看房产证的号码是否对应该房屋。注意:必须看到原件。如果租房人说是房东委托他出租的,我们也要看房产证及委托公证书。
熟人好合租
由于合租人群的增多,合租的需求和结构相对更复杂,合租人群在租房过程中,上当受骗的几率在不断增大。所以,专家建议:最好是几个熟人一起合租,这样能够保证安全问题。
合租的租期最好不要太长,因为大学生刚毕业,面临找工作、频繁换工作、换居住地点的特点,因此签订较长时限的合同,不利于灵活换房。
专家提醒,假如不是熟人一起合租,而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合租的话,如果房租明显低于市场价,就应保持警惕,不能只贪图眼前利益,以避免上当受骗。
房屋合租合同范本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标的为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房间,其中____________为出租给乙方房间。
第二条 甲方作为联系人,负责和房东联系。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租,享有房间客卧的完全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租期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年____ 月____ 日终止。租金为每月______元,并予每月____号支付下个月的房租。如果房东加租,讨论后定,押金______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支付形式为:每月交付房租,每_____月交付水电燃气费。水费______/吨,电费_____/度,燃气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甲方与房东所签房屋租赁合同附件。
第四条 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 合租期间,水、电、煤气、宽带费(如使用)等由甲、乙两方共同支付。
第六条 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七条 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超过2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
第八条 各自做饭,还是搭伙,根据双方的饮食习惯,协商解决。因生活需要,添置设施发生的费用,依具体情况而定。__________
第九条 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 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不退押金。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噪音,影响办公及楼上居民生活的。
3、乙方拖欠租金超过10天的。
第十二条 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 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甲方和房东租赁关系中止时,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也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半个月,知会乙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租船合同的风险分析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中国《海商法》第129条将定期租船合同规定:“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其定义,在定期祖船合同情况下,船舶仍由出租人占有,而其使用及收益权能由承租人支配,因此,定期租船合同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属运输合同的一种,实务中经常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是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46或93的修订本(NYPE46、NYPE93)。  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的目的是赚取租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风险既有根据约定产生,也有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本文旨在针对实务中出租人经常遇到的风险依据相关规定作以分析。  一签单的风险  NYPE46第8条规定船长应根据大副收据或理货收据签发所呈上(
spreset)的提单。NYPE93格式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对于所呈提单的形式未作任何限定。船长签单后最终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此时出租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提单,提单已成为出租人与善意第三者提单持有人之间划分、义务的绝对证据(
coclusiveevi
dece)。如果出租人依据提单承担的责任高于依据定期租船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出租人在向善意提单持有人履行责任后,可依据租船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追偿。但如果承租人信誉不佳,或者就是一个皮包公司,那么出租人往往很难实现追偿。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出租人往往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签单。但允许承租人直接签发提单对出租人仍存在很大风险。如果承租人签单存在欺诈或违法,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  中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同时在第61条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也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航运实务中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提单的情况不多,一般由委托的船舶代理人来签单。船舶代理人即可能是出租人的代理人,也可能是承租人的代理人。  二无单放货的风险  随着航运技术的发展,船速越来越高,而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因此,船舶到了卸货港而提单未到的情形越来越多。特别是集装箱海运及近洋运输,这种情形更加频繁。为了加快船舶周转速度,不在目的港延误船期,承运人在这种情形多选择凭保函(letter ofidemity )无单放货。关于保函的效力问题,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均未作规定,《汉堡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即规定保函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承运人凭保函无单放货后,若有善意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承运人必须赔偿其损失,之后可凭保函向保函另一方当事人追偿。因此,保函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誉问题、保函出示机构的信用问题对承运人至为重要。  虽然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对保函效力未作规定,但航运实务及司法审判实务承认保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同时否定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一点与《汉堡规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中国《海商法》第63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joitdseverl
bities)。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无论出租人是否负有签单的义务,作为实际承运人,均要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是承运人所面临的风险之一,也是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所面临的风险之一,无论双方租船合同如何约定(即使出具的是合并了租船合同的提单,但其合并的效力不确定,且通常使用信用证结汇时,银行拒绝接受这类提单),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要负连带责任,善意第三者提单持有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实际承运人索赔全部损失。  上为了解决无单放货的问题,出现了海运单(se—wybill)和电子提单(electroicbillofldig),但由于技术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两者适用范围均极其有限。  三船舶被扣押的风险  扣押船舶是最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由于各国海事立法的差异,导致船舶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也不尽相同。依据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包括22项,涉及船舶物权、船舶营运中中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以及油污染、船舶使用或租用协议、共同海损、海难救助、拖航、引航、船员工资等各方面因素。同时在第23条规定扣押当事船舶的五种情形。在定期租船合同情况下,出租人的船舶存在因租方的违法行为而作为当事船舶被扣押的风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约定由此所造成出租人的一切损失由租方负责赔偿,那么出租人事后可对其遭受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但这毕竟只是一种约定,如果租方信誉不好,出租人就存在索赔无法实现的风险。  无论是生产性活动还是商业性活动,都存在风险。海上运输活动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当然存在风险。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上述风险一方面出租人要在合同中与租方进行明确的约定,另一方面就是要选择信誉好的租家,同时选任经验丰富、负有责任心的船长。
售后包租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比较普遍的模式是以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或受托包租人的售后包租模式,其风险主要在于:其
一、售价虚高,回报落空。开发商在“售后包租”过程中抬高售价,用高额返回租金吸引投资者,但一旦开发商破产或者出现资金问题,其返租承诺或回报率可能无法实现,投资者预期租金收益很难保证,可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其
二、资金挪用。一般由于开发商资金紧张,才采用包租套现开发模式,一旦融资成功,可能并不真正用到开发的房产上,而是挪做他用。作为投资人,将要面临由此而产生的诸如开发商出现资金断链不能如期交房,甚至造成烂尾工程,甚或是卷款而去的法律风险。其
三、经营风险。众所周知,“售后包租”多出现在商业地产的开发销售中,住宅可以转手卖掉,但是经营失败后的产权商铺便会无人接盘。一旦经营出现了问题,开发商早已套现并获取了丰厚的利润,经营者也可以临时退租,最终的风险将会留给商业地产的产权人承担。其
四、市场、政策风险。当包租房过多,超出市场需求时,势必导致收益减少;政府政策变化也会带来风险,如银行利率的调整,如果利率调高会直接造成购房人按揭还款压力增大。其
五、合同风险。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不履行包租协议也是售后包租一大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投资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责任太小,使其违约成本太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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