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的内容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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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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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伙企业的具体名称和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以及缴纳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的内容包含哪些

一、合伙协议的内容包含哪些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二、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权利有:

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有: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要求,在设立合伙企业的时候,必须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而在合伙协议中,就必须要记载有该法第18条中规定的事项。在全部合伙人签名、盖章之后,合伙企业才会生效。而作为合伙人需要按照该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清楚的事项,可以由合伙人协商之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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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付期限<br/>(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br/>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br/>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br/>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 年结算一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br/>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br/>第十二条 委托 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br/>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br/>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br/>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r/>(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br/>(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r/>(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r/>(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br/>(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br/>(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br/>(注:本条可另作约定)<br/>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br/>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第十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br/>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br/>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br/>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br/>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br/>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br/>(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r/>(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r/>(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br/>(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r/>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br/>第二十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br/>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br/>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br/>(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r/>(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br/>(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br/>(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br/>(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br/>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br/>(一)未履行出资义务;<br/>(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br/>(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br/>(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br/>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br/>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br/>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r/>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br/>(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br/>(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br/>(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br/>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br/>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br/>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br/>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br/>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br/>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br/>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br/>(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br/>(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br/>(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br/>(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br/>(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br/>(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br/>(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br/>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br/>(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br/>(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br/>(三)清缴所欠税款;<br/>(四)清理债权、债务;<br/>(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br/>(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br/>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r/>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br/>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br/>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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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商部门提供合伙协议范本内容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协议<br/>第一章 总则<br/>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br/>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r/>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br/>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br/>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br/>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br/>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br/>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br/>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br/>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br/>(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br/>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br/>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br/>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 个,法人合伙人 个,其他组织合伙人 个。(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br/>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br/>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br/>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 年 月前办理。<br/>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br/>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br/>(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br/>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br/>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br/>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 年结算一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br/>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br/>第十二条 委托 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br/>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br/>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br/>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r/>(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br/>(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r/>(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r/>(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br/>(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br/>(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br/>(注:本条可另作约定)<br/>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br/>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第十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br/>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br/>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br/>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br/>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br/>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br/>(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r/>(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r/>(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br/>(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r/>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br/>第二十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br/>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br/>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br/>(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r/>(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br/>(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br/>(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br/>(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br/>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br/>(一)未履行出资义务;<br/>(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br/>(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br/>(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br/>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br/>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br/>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r/>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br/>(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br/>(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br/>(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br/>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br/>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br/>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br/>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br/>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br/>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br/>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br/>(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br/>(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br/>(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br/>(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br/>(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br/>(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br/>(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br/>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br/>(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br/>(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br/>(三)清缴所欠税款;<br/>(四)清理债权、债务;<br/>(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br/>(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br/>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r/>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br/>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br/>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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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包含
10w+浏览2024-10-25
劳动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协议应该包含的内容主要有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这些都是劳动合同之中必须要有的条款。此外,在劳动合同之中,双方可以协商在争议发生之后,可以采取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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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离婚协议包含什么内容
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身份及婚姻状况、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安排、财产及债务分配。还需规定一方经济困难时,另一方的援助时间和方式。同时,解决无房产或无住处一方的居住问题。
11浏览 2024-05-05
协议离婚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协议离婚内容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适用范围<br/>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br/>1.2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br/>/《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20]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20]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依据<br/>(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br/>(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br/>(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br/>(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br/>(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br/>(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br/>(7)《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20]15号)<br/>(8)《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br/>(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总则<br/>4.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br/>4.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br/>(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br/>(2)诚实信用原则。<br/>4.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br/>(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br/>(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br/>(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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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合伙协议的内容包含什么
10w+浏览2023-09-03
征地补偿协议的内容包含哪些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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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合伙人签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合伙人合同有以下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四、入伙与退伙; 五、争议解决办法; 六、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35浏览 2024-10-06
了解一下合伙协议的内容包含什么
10w+浏览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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