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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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可设立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怎么退出

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约定了合伙期限,发生了约定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当然退伙的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具有过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有过错的合伙人除名,能够被除名的过错包括以下几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是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接到书面的除名通知之日为除名生效之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是其实是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通常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并没有截然分开,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可以被看作是合伙人自己在承担责世任。从这个角度上讲,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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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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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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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条件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30浏览 2025-01-06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律师回复] 2.有书面合伙协议。<br/>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br/>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br/>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br/>法律依据:<br/>《合伙企业法》<br/>第六十八条<br/>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br/>(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r/>(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r/>(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br/>(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br/>(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br/>(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br/>(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br/>(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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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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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浏览 2025-02-1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前提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br/>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br/>(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br/>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br/>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br/>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br/>(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br/>(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br/>第<br/>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br/>第<br/>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br/>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br/>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br/>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br/>(二)有合伙协议<br/>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br/>(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r/>(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br/>(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br/>(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br/>(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br/>(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br/>(7)入伙与退伙;<br/>(8)争议解决办法;<br/>(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br/>(10)违约责任。<br/>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r/>(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br/>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br/>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br/>(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br/>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br/>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br/>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br/>(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br/>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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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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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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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br/>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br/>(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br/>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br/>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br/>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br/>(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br/>(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br/>第<br/>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br/>第<br/>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br/>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br/>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br/>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br/>(二)有合伙协议<br/>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br/>(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r/>(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br/>(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br/>(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br/>(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br/>(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br/>(7)入伙与退伙;<br/>(8)争议解决办法;<br/>(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br/>(10)违约责任。<br/>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r/>(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br/>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br/>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br/>(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br/>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br/>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br/>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br/>(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br/>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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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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