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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应当指出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
(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3)重新就业的;
(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程序
(一)原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办理:在地税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权利;
(二)失业人员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外地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四、失业保险待遇能申领几次?
失业保险待遇没有次数限制,每次失业后根据其新的缴费时间确定其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
失业救济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失业保险金,但是要注意并不是只要劳动者一失业,就可以领取这个救济金。因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若是不满足条件,就算劳动者已经失业了,那最终也是无法领取到这个救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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