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创业热潮中,有不少人怀揣着梦想准备开公司,但公司设立的过程充满了各种变数,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顺顺利利地注册成立。假如一家公司在筹备设立阶段,为了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设备等进行了很多开支,签了不少合同,欠下了债务,结果最后公司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能成功成立,那这些债务该由谁来承担呢?这就让很多参与公司设立的人犯了难,接下来就来详细说说这个问题。
一、公司设立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
公司未成功设立,对于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其承担主体通常是全体发起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比如说,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打算一起设立一家科技公司,在筹备过程中,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办公场地的合同,最后公司却没能设立成功,此时装修公司要求支付装修费用,张三、李四和王五就需要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也就是说装修公司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人或者全部发起人,要求他们支付费用。
二、按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如果发起人之间对债务承担有明确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来分担公司设立期间的债务。要是没有约定,那么就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假设张三、李四、王五在筹备公司时约定如果公司设立不成功,债务按照3:2:1的比例来承担,那么在承担债务时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划分。要是没有这种约定,张三出资50万,李四出资30万,王五出资20万,出资比例是5:3:2,就按照这个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三、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追偿
在承担债务时,可能会出现部分发起人先承担了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发起人,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进行追偿。
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说,装修公司找张三索要了全部装修费用,张三支付后发现自己承担的超过了按照出资比例应承担的部分,那么张三就有权向李四和王五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
四、以个人名义所签合同的债务承担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些发起人可能会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比方说,王五以自己的名义和一家办公用品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供应商可以要求王五支付货款。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并且使用了这批办公用品,供应商也可以要求公司来支付货款。
当公司未成功设立确定债务承担人后,后续可能还会产生一些纠纷。比如有的发起人不愿意按照约定或者比例承担债务,这时候就会引发内部矛盾;或者债权人对债务承担主体和金额有异议,也会产生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很可能会引发法律诉讼。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执业资质,服务边界清晰,责任明确,不会做虚假承诺、夸大维权效果,能结合你的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让你在处理公司设立债务问题时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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