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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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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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怎么办

一、相关责任解读

饲养的动物,是指由人工喂养、放养和管理的动物,或者说,是为某人所占有或控制的动物。就是说,人工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家养、驯养、圈养、放牧的动物,也包括驯养的野兽,如动物园驯养的供人们观赏的野兽、野禽,实验研究所养的供研究实验用的动物。如此看来,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就不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在这里不承担此种侵权责任

要成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除了前提必须是饲养的动物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是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或者本能行为致人损害。

这个条件的意思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动物在不受人的强制或驱使下而独立实施的动作或者处于本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例如家养的狗受到惊吓咬人或者牲畜吃掉庄稼等。

2、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必须存在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才能产生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3、饲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饲养动物的侵害与受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必须是由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所引起的。因此,饲养动物致害他人损害的行为,形成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法条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怎么办

如果在生活中,他人饲养的动物对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上表可看出,当受害人受到饲养人动物侵害时,可以同时起诉所有人和管理人提出民事侵权赔偿。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就是该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种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时,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动物各自不同的习性、特点做谨慎的防护措施,比如对于飞禽类动物需要用网覆盖,对于潜在危险性大,攻击性强,体积庞大的动物,如老虎、狮子则应该设置坚固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由都是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但如果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有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也可免除责任。但是如果动物有某种危险的恶癖,则动物的所有人应有告知的义务,若未尽到告知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指第三人的过错与动物的危险结合,或者说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使动物的危险实现给他人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没有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赋予受害人诉讼的选择权。受害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由于第三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对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他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划分:

1.遗弃或脱离占有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遗弃是指动物所有人主动放弃所有权,脱离占有是指动物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占有,如遗失、逃逸。被遗弃的动物如被他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比如拾得,由新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动物在逃逸其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由动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但逃逸的时间比较长,动物所有人已经失去控制力了,所有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2.非法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所饲养的动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如被盗或遗失,其间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非法占有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有动物,并控制动物的,应将非法占有人视为动物的管理者,由其承担责任。

3.动物间相互伤害的责任农村、牧区有大量的散养家畜,在城市,居民豢养宠物的数量也不断增多,动物之间因争斗发生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一般而言是依习惯散养的动物,因争斗造成动物伤害或死亡,双方保有者均无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害。但当地另有习惯的依其习惯。

在被饲养的动物损害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后才能知道该如何处理。具体分为受害人的过错、饲养人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不同的情况下,处理方式不同,而最后承担的责任也是有所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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