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企2024年8月拿着一摞泛黄的合同与签批文件找到律所时,距离他们垫付那笔129万元临时水电工程款已经过去了7年。期间他们多次找某行政机关协商分摊费用,对方基建办的内部签呈只同意按35%比例支付45万元,且迟迟没有走付款流程。房企最初的诉求是要回全部64.5万元分摊款,还要从2017年项目开工时起算全额利息,手里却没有和该行政机关签订的书面垫付协议。
聂嘉仪律师接过全部材料后,第一时间没有急着梳理诉讼请求,而是先把所有文件按时间线排序。她是海南大学法律硕士,2017年拿到执业证,现任长沙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此前还担任过中国促贸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参与过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团服务,处理过多起国企招拍挂、改制非诉项目,也在多起二审、再审案件中处理过证据链不全的纠纷。聂嘉仪律师没有把本案按普通施工合同纠纷定性,而是将核心锚定在“垫付款受益人分担”的逻辑上,把发包人法定的三通一平义务作为整个主张的底层支撑。
她先拆解了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点:行政机关和房企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两套项目共用一套临时水电设备没有单独计量、施工单位的请款报告没有机关负责人签字不能作为依据。如果沿着房企最初的思路,要求对方按口头约定支付50%费用,就要拿出精确的分项目用电用水计量数据,但2013年安装变压器时根本没有单独装分表,所有票据都混同在一起,这个举证方向根本走不通。
她调整了举证框架,把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行政机关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发出的请款报告、机关基建办出具的情况反映四份材料串成完整证据链,先证明行政机关作为业务用房项目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本就有义务把施工用水电接至施工现场,他们为了省成本没有单独向供电和水务部门申请,口头安排房企用团购房的临时设备一并覆盖自己的项目,明知且实际享受了两套共用设施的全部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垫付与补偿关系。
关于本金金额,她没有纠结35%和50%的内部批文争议,也没有申请造价鉴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是提出共用一套临时水电设施本身就不存在精确拆分计量的可能,结合两个项目的建筑面积、630KVA变压器的负荷分配、各自的施工周期,50%的分摊比例符合公平受益原则。她还提前准备了分层主张预案,如果法院认为50%比例过高,可以进一步提交施工日志、设备采购清单等材料,争取最贴近实际使用情况的分摊比例。
针对利息部分,她没有死板按照房企最初要求的2017年2月10日作为起算点——该日期是行政机关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日期,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双方当日就约定了垫付费用的付款时间。她调整为在起诉时保留全部原有主张,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出备选方案:如果施工单位请款报告的签收时间无法确认,就以行政机关基建办2022年1月9日出具的情况反映作为自认催要节点,按当日对应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
2024年9月6日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临时水电总费用约129万元,行政机关没有举证证明两个项目各自独立的使用费用,结合合同履行与实际受益情况,酌定按50%比例支付64.5万元,逾期利息从2022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项付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聂嘉仪律师后续总结这类政企合作垫付款追偿的操作路径时提到,没有书面协议的费用分摊类案件,不要硬抠合同相对性的瑕疵,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实际履行痕迹,用公平原则替代严格的精确举证,反而更容易获得裁判支持。
这类操作逻辑同样可以延伸到EPC项目三通一平费用分摊、园区平台公司统一建设临时设施后的费用拆分场景,不少政企合作项目出于便利会省略书面确认环节,后期追偿时往往卡在没有正式协议的节点,提前留存好内部签呈、后勤沟通记录、现场施工影像,就可以避开很多不必要的举证障碍。目前她还兼任湖南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评过省律师协会优秀共产党员,手里正在处理多起同类建设工程分包、垫付款追偿的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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