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因陪护产生的误工费不能索赔,但是可以以护工的名义要求对方支付相关的费用。因为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家人照顾产生的护理费,若家人中是因此而产生的误工的参照其误工标准赔偿,不存在误工标准或者是雇请护工护理的,按照护工的标准进行赔偿。所以,若非从护理角度考虑,对于未成年人受伤不存在误工费的情况,但是若因受伤课业受影响而需要补课的合理费用,则也需要由侵权人承担。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维系自己的日常生活,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无从谈及“误工”一说,审判实务中,一般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超过16周岁,而且有证据证明已经参加工作,当然可以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若因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一般需要承担下列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综上所诉,一般孩子出了事故受伤进了医院肯定是会由监护人亲自来看护的,如果因此而损失了一定的工资收入也应该是监护人自己来承担,孩子又没有工作也就没有所谓的误工费,但是出于公平还是可以要求对方给一些护理费作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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