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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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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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是无处分权人设立了抵押权,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的时候完全是出于善意的,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的,关键是已经进行了抵押权设立登记,像这种情况属于抵押权善意取得,抵押权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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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

(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四)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正常情况下,抵押权设立的时候,应该对不动产的产权归属进行审查,包括对方是否有抵押不动产的权利,这些抵押权人都应该检查清楚的,如果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立的过程中,明知对方没有抵押权仍然签订抵押权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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