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在单位中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可能会遇到下属为了单位业绩触碰合规红线的情况,比如为了拿到项目虚开普通发票,或是为了降低成本在环保要求上打折扣,自己明明察觉到异常却没有明确制止,想着只要最终收益归单位就和自己没关系,直到相关部门找上门才意识到,自己这种放任不管的状态,反而会把自己牵连进单位犯罪的追责范围里。很多人到了这一步才搞懂,不是只有主动参与谋划单位违法活动才会被追责,放任单位犯罪行为发生,同样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一、先明确放纵单位犯罪行为的定性边界
首先要区分普通的履职疏忽和放纵单位犯罪的区别,前者只是日常管理上的疏漏,不会直接触发刑事追责,后者是已经明确察觉到单位相关业务存在违法风险,却不采取任何制止、上报或者叫停的动作,甚至默许下属继续推进相关操作。比如单位财务负责人已经发现业务部门提交的报销凭证没有对应真实交易,却为了不影响部门关系直接签字过审,后续业务部门持续用这类凭证套取单位资金用于对外行贿,这种明知风险却放任的行为,就会被纳入单位犯罪的追责主体范围。
这类放纵行为不会单独构成新的罪名,会依附对应的单位犯罪类型来判定性质,比如对应的是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就按照虚开发票罪的相关规则判定,对应的是单位非法排污行为,就按照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相关规则判定。
二、不同主体放纵单位犯罪的判决判定规则
针对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这类核心人员,如果日常管理中已经发现单位存在普遍的违法操作,却不搭建合规管控机制,甚至公开对这类行为持默许态度,最终单位犯罪结果发生的,这类人员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决结果基本和主动组织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保持同一裁量区间。
针对单位的部门主管、普通履职人员这类非核心人员,只有在自己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明确知晓相关行为违法,却不制止还放任下属持续操作,才会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决时会根据其参与的程度、造成的后果大小适当从轻考量。比如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明知道下属修改监测数据帮单位规避环保检查,却不叫停也不向上反馈,后续单位长期超标排污造成环境损害,这名负责人就会被纳入追责范围,判决时会比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裁量标准适当下调。
三、放纵情节对最终量刑的影响要点
如果在相关部门调查之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比如第一时间叫停对应的违法业务、主动向相关部门上报情况、积极配合追回违法所得或者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这些情节在判决时都会被认定为从轻考量的依据。要是放纵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违法所得金额也刚达到入罪标准,还存在争取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的空间。
如果放纵的行为引发了严重的连锁后果,比如放任单位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造成使用者人身损伤,或者放任单位走私的物资流入境内冲击相关市场秩序,这类情况在判决时不会因为你没有主动参与谋划就从轻处理,反而会因为你的放任姿态间接扩大了危害后果,在裁量时适当从重考量。
后续相关的追责流程推进中,还可能遇到主体身份认定争议、放纵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举证等实际问题,这些细节如果梳理不到位,很容易影响后续的裁量结果。遇到这类情况完全可以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平台上的所有律师执业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随意打包票也不会做夸大效果的虚假承诺,所有服务边界都清晰明确,会结合你手头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帮你理清整个案件的辩护要点,梳理清楚你在整个事件里的行为边界,给到贴合实际情况的应对方案,帮你在合规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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